近日,北京市朝陽法院公布開庭審判並判決了一起因BTC“挖幣”一直末見盈利而導致的服務合同糾紛,人民法院一審評定無效合同,宣判退回上訴人規定付款高額BTC盈利的訴請。 業界權威專家表明,BTC投機性個人行為衍化出很多盲目跟風“挖幣”的個人行為,對電力工程資源導致了大量消耗,不符在我國“雙碳”總體目標規定。除此之外,BTC等數字貨幣並不是法定貨幣,都沒有具體的使用價值支撐點,有關買賣實屬投機性蹭熱點,要提高危機意識,群眾應保護好自己的“錢袋”。 數字貨幣生產製造等階段不利於社會發展集體利益
從以上BTC“挖幣”無效合同案看,2019年5月,豐複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署《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服務合同書》《雲數據服務器托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承諾豐複久信公司授權委托中研智創公司購置、管理方法小型儲存空間網絡服務器(即“挖礦機”)、給予BTC“挖幣”的數據信息增值業務並付款增值業務盈利,豐複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付款期間費用。 合同簽訂後,豐複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付款1000萬餘元,中研智創公司選購了“挖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署委托協議,“挖礦機”在四川省涼山州木裏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廠”運作。履行合同期內,中研智創公司向豐複久信公司付款18.3463個BTC做為數據信息升值盈利,自此未再付款一切盈利。豐複久信公司多次追討未果,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栽定中研智創公司交貨278.1654976個BTC,與此同時賠付服務項目期滿後占有小型儲存空間網絡服務器的損害。 朝陽法院經審判覺得,此案涉及買賣實則根據專用型“挖礦機”測算生產製造數字貨幣的“挖幣”主題活動。該類“挖幣”主題活動能耗和碳排放大,不利在我國服務業優化結構、節能降耗,不利在我國完成碳達峰、碳排放交易的總體目標,且數字貨幣生產製造、買賣階段衍化的虛報財產風險性、運營不成功風險性、項目投資蹭熱點風險性等多種風險性突顯,不利於社會發展集體利益。豐複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道“挖幣”及虛擬貨幣交易存有風險性,且有關部門確立嚴禁BTC有關買賣的情形下,仍簽署委托“挖幣”協義,此協議因危害社會集體利益應屬失效,因而造成的有關資產利益亦不可遭受國家法律維護,以上個人行為導致的不良影響應由企業自主擔負。最後,人民法院評定彼此無效合同,宣判駁回申訴豐複久信公司的所有訴請。 此案主審大法官李增輝詳細介紹,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協同發布了《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強調數字貨幣“挖幣”主題活動傷害,確立其盲目跟風混亂發展趨勢對促進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節能降耗具備不好影響,並規定采取相應對策,全方位整頓數字貨幣“挖幣”主題活動。李增輝大法官提醒,一切生產運營工作均應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容許的範疇內開展,做為市場經濟體製的參加者,應主動預防虛擬貨幣交易風險性,主動維護保養市場管理和社會集體利益。 開庭審理完畢後,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趨勢和變革聯合會推送了司法部門提議,建議清查此案涉及BTC“挖幣”新項目,嚴禁涉案人員公司再次從業“挖幣”主題活動,與此同時清查涉案人員“礦廠”及本地別的數字貨幣“挖幣”新項目並完成清除整頓。 投資交易數字貨幣引起的損害
由有關方自主擔負 無巧不成書,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日前也對一起BTC“挖幣”委托協議糾紛案開展判決。此案可用民法第九條“翠綠色標準”,評定BTC“挖幣”係資源耗費極大、不利“雙碳”總體目標完成的風投主題活動,違反公共秩序,人民法院最後判斷無效合同,損害自擔。 先前監督機構多次注重,BTC等數字貨幣並不是法定貨幣,都沒有具體的使用價值支撐點,有關買賣實屬投機性蹭熱點,要提高危機意識,主動避開,保護好自己的“錢袋”。 “BTC不具備與在我國法定貨幣同等的法規影響力,虛擬貨幣交易主題活動無真正使用價值支撐點,價錢容易被操縱,代幣發行融資與買賣存有虛報財產風險性、運營不成功風險性、項目投資蹭熱點風險性等多種風險性。我國有關監管機構也多次發布通知提醒顧客,投資交易數字貨幣導致的不良影響和引起的損害由有關方自主擔負,廣大群眾應主動提高風險防控觀念,嚴防虛擬貨幣交易風險性。”李增輝也表明。 中國人民銀行等多單位先前公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確立數字貨幣換取等數字貨幣有關業務流程所有歸屬於不法金融主題活動,並明確提出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蹭熱點風險性的檢測預警信息等工作方案。國家發改委等多單位公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確立禁止項目投資基本建設增加量新項目,嚴禁以一切為名發展趨勢數字貨幣“挖幣”新項目。 業界專家認為,群眾應深刻認識BTC等虛似貨幣的本質和風險性,承受住引誘,維護好錢包,不參加一切類型的買賣、蹭熱點主題活動。 |